婚姻家庭

当前位置:重庆律师 > 业务领域 > 婚姻家庭 >

不生孩子是****的理由吗

作者: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19-04-04 11:15

  齐某与张某结婚后,于2011年生下了他们的孩子。但孩子因早产导致智力发育迟缓。今年,单独二胎生育政策放开后,齐某提出想再生一个孩子,却遭到妻子的拒绝。于是,齐某****。

  张某辩称,她并不是不想生,而是目前身体健康情况不允许怀孕,希望等身体调理好后,再考虑生二胎。

  女方不肯生孩子,可以成为**的理由吗?为此,北京的万律师和姚律师对此案作出分析。

  律师说法

  “不生孩子”不是**理由

  万律师表示,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孩子发生**,致使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

  姚律师表示,“不生孩子”仅仅是导致夫妻感情出现不和的原因,是**在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考虑和综合分析的因素之一,而不能直接作为**的法律依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法调和是**最终判决**与否的法律依据。

  从本案来看,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女方也并不是不同意生育二胎,而只是要求调理身体后再考虑生育,且这对夫妻已育有一子,故此案判决应不予**。

  行使生育权尊重协商是前提

  姚律师说,生育权的实现,最终取决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结果。因此,在是否生育的问题上,夫妻双方应彼此尊重对方的生育权,协商进行,不能强迫、命令或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万律师表示,夫妻可以生育二胎并非一定要生育二胎,要充分考虑、理性选择,在生育计划中一定要尊重女方的意见,避免对双方婚姻关系造成破坏,甚至可能涉及犯罪。

  焦点一

  不能强制女性生育

  万律师说, 从法律上讲,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生育权利。但是考虑到生育过程对于女方而言,不论从生理、精神还是工作上,均付出较大。通常女方在夫妻双方之间有更强更不易干扰的行动权和话语权。法律优先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利,故是否选择生育,首先还是需要女方的同意。

  我国1992年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即当女性不愿意生育时,任何人都不应当强制其生育,包括其丈夫、父母等。故本案中,女方有权利拒绝男方生育的要求。

  姚律师认为,案件当中齐某不顾妻子张某的意愿而强烈要求其“生二胎”的行为,确实是不尊重妻子生育权的一种表现。

  焦点二

  擅自堕胎侵犯丈夫生育权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单独对丈夫“生育权”的问题作出任何规定。但根据《人口与****法》第17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实行****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表明了男性也有生育的权利。

  姚律师表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何种行为是对夫妻一方生育权的侵害,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当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终止妊娠(堕胎),可认定是妻子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丈夫虽不能单因此主张损害赔偿,但其妻擅自终止妊娠的行为如果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丈夫可以以此请求**。

  那么丈夫的生育权如何保护呢?万律师说,婚姻法司法解释已经赋予了丈夫选择**以保障自己的生育权的权利,但男方应在不损害女方身体权的基础上行使自己生育的权利。